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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有企业所得税优惠、营业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城建税优惠、房产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   1、免税 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法规定免征某种税收的全部税款的规定;   2、减税 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法规定免征某种税收的部分税款的规定;   3、退税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将已经征收的税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   4、优惠税率 税法在规定某一税种的基本税率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或者若干个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按照这种较低的税率征收,作为对其的一种鼓励和照顾;   5、起征点 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的数额,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6、免征额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部分,凡是规定有免征额的,对免征额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部分征税;   7、缓缴税款 纳税人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推迟缴纳税款;   8、其他 如税额扣除等。

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一、增值税优惠。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具体规定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二、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 1月 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这是国家陆续推出的让惠于民的新举措。三、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过渡期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4、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有关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1、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4、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5、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6、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7、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8、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4,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三)对生产和经营用于动物饲养的饲料产品或其加工品的纳税人,可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豆粕除外);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1、饲料生产企业除报送前述四种资料外,还需提供:饲料企业登记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主要原料和添加剂的购货发票、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2、饲料经营企业,除报送前述的四种资料外,还应报送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供货企业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对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经营范围可给予增值税减免税照顾。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五)对生产销售或经营下列项目的纳税人,可给予减免税优惠。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占70%以上);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草除灵、敌百虫等;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六)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可以给予减免退税优惠政策。 1、企业以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水泥除外)免征增值税。 2、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 3、以下产品报经报准后可给予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 ①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②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③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④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⑤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除报送前述四种资料外,还需提供省级建筑材料质监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或文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 申请退还增值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申请即征即退的书面报告; ②免税资格的认定文件或《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甘肃省增值税退付申请审批表》; ④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七)开发、生产、进口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可按规定的条件和项目给予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内容略); (八)经省级民政和税务部门批准的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民政福利企业,可按规定条件给予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1、安置“四残”人员(指盲、聋、哑、肢残)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的工业类企业,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由州国税局审批,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 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工业类企业,如发生亏损,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由州国税局审批,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优惠,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民政福利企业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民政福利企业审批表; 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简称“四表一册”); (九)自2006年4月1日起,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到最高档,即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5,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项目一览表  优惠环节  优惠形式  优惠项目  条款序号  同原法比较  序号  优惠环节  序号  优惠形式  序号  优惠项目  一  收入优惠  (4项)  (一)  收入免税  (3项)  1  国债利息收入  《新法》26条  同原法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新法》26条  新规定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符合免税规定的收入  《新法》26条  同原法  (二)  减计收入  4  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计90%  《新法》33条  具体规定不同  二  扣除优惠  (三)  加速折旧  5  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新法》32条  具体规定不同,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四)  加计扣除  (2项)  6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法》30条  同原法  7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00%  《新法》30条  新规定  (五)  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  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70%且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新法》31条  新规定  三  所得优惠  (六)  所得免税  (2项)  9  蔬菜、粮食、农作物、中药、  林木等的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林、牧、渔服务等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10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  《新法》27条  同原法  (七)  减半征收  1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内陆养殖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八)  免征+减半  12  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九)  免征或减半  13  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分享所得税部分  《新法》29条  具体规定不同  (十)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2项)  14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15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新法》27条  新规定  四  税率优惠  (十一)  20%税率  16  小型微利企业  《新法》28条  具体规定不同  15%税率  17  高新技术企业  《新法》28条  具体规定不同  10%税率  18  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  《新法》27条  同原法  五  税额优惠  (十二)  设备投资的税额抵免10%  (3项)  19  环保专用设备购置  《新法》34条  新规定  20  节能节水设备购置  《新法》34条  新规定  21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  《新法》34条  新规定http://portal.gd-n-tax.gov.cn/web/vfs/gz/content/ContentTemplate.jsp?CategoryId=2731&ContentId=101320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1、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的规定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农林牧渔业有税收优惠  谷物等项目可免所得税  为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实行税收优惠,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细。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  环保项目“三免三减半”  为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4、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  税收优惠涉及多个方面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多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强化研发  优惠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同时,实施条例还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上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以确保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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