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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研发新产品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税发[1999]49号规定,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工业类集团公司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总局或省局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但要符合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账务处理可以先计入研发费用,再转入无形资产该产品研发成功后,批量生产的该产品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是对为形成资产或者形成无形资产而言的。形成无形资产,按照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资产的,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50%扣除。

自主研发新产品的税收优惠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国税减免政策没

下面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1、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2、国家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办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将会是众多政策性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3、国家级的资质认证硬招牌 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论对于何种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4、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5、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6、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7、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你好!有,不同地区政策优惠不同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国税减免政策没

3,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含义:  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  二、一般包括: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三、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答:根据国税发[1999]49号规定,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4,科研机构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财税(2015)119号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财税2016(36)附件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这个优惠比较多,针对不同研究行业还有细分,具体你可以跟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一)对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科研机构转制后享有的税收优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优惠。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5,涉外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鼓励外商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仍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1]165号)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7款) 二、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的优惠政策 对外商在科研、能源、交通、农业、牧业以及重大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办理。(渝国税发[1999]179号、国税发[1999]173号) 四、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渝国税发[2001]6号、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六款)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国发[2000]18号)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发[2000]18号)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渝国税发[2001]6号、财税[2000]25号、财税[2005]109号) 五、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税收激励”部分有什么具体内容? 答: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3.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6.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7.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 8.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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