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载机怎么挂牌巡检,同煤网人人都是通风员271道考试题的内容是什么 人人都是通风员
来源:整理 编辑:设备回收 2023-08-31 05:02:59
1,同煤网人人都是通风员271道考试题的内容是什么 人人都是通风员
第一部分:一般员工 一、填空题 1、瓦斯浓度指瓦斯在空气中按时到校()计算占有的比率,以%表示。 2、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指导教师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风时,必须化(),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3、“三人联锁放炮制”中的三人是指()、()、()。 4、循环风是指局部通风机的回风()再进入同一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5、“一炮三检”即在每茬炮的()对瓦斯进行检查。 6、采掘工作面及其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没达到()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严禁爆破。 7、爆破作业必须执行()和()放炮制度,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制度。 8、为保证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可靠运转,避免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事故,矿井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自动切换。 9、局部通风机因故停风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0、回采工作面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损坏风桥会使风流(),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引起瓦斯积聚爆炸。 二、选择题 1、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探头距工作面不应大于几米? A:20米 B:15米 C:10米 2、回采工作面什么地方容易积聚瓦斯? A:上隅角(工作面尾部三角地带) B:回风 C:工作面 3、如果你是一位井下放炮员或流动电钳工,你认为你在下井时需要携带瓦斯便携仪吗? A:应该 B:必须 C:没有必要 4、使用耙斗煤(岩)的掘进工作面,为了有效保护耙斗里风筒牌完好状态,耙斗绞车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一般不超过多少米? A:20 B:30 C:40 5、井下皮带、溜子等转载喷雾洒水的要求是什么? A:先开机后开水,并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 B:先开水,后开机 6、听到或看到工作面便携仪或工作面传感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意味着什么? A:风量不足 B:瓦斯超限 7、在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空间中积存的瓦斯浓度达到没达到多大时,称为局部瓦斯积聚? A:1% B:2% C:3% 8、当掘进工作面主局扇停止运转,备用局忘忧启用期间,工作面员工如何应对? A: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家B:正常作业站C:原地待命 9、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影响区域采取什么措施? A:正常作业 B:断电、撤人 C原地待命 10、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盘区的所有回采工作面、掘进、准备、撤退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瓦检员配备有什么规定? A:设专职瓦检员 B:执行巡回检查 11、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者火灾等事故灾变时,在正常通风时应该如何进行避灾? A:戴好自救器,沿最短路线进入进风流,逆着风流沿进风方向撤出 B:戴好自救器,沿着进风路线进入进风流,逆着风流方向撤出 C:戴好自救器,沿着回风路线进入进风流,顺着风流沿回风方向撤出 12、发现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时,断电、撤人及汇报的顺序是什么? A:先断电撤人,后汇报 B:先汇报,后断电撤人 13、是否能用水扑灭未断电的电气设备火灾? A:不能 B:能 C:看具体情况 14、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风时,必须()。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A:撤出人员 B:切断电源 C: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5、井下用来年来电气设备火灾的是() A:水 B:灭火手雷 C:灭火炸弹 D:砂子、岩粉 16、下列关于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的正确表述是() A:将工作面电气设备开关和局部通风机关闭锁起来 B:局部通风机启动后,工作面风量符合标准后,才可向供电区域供电 C:将局部通风机供风掘进的巷道中的电气设备的总开关与局部通风机的开关闭锁起来 D:当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时,自动切断动力电源 17、机掘巷道距贯通点()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A:20 B:30 C:40 D:50 18、局部通风机稳设时的离地高度要大于()米,且要挂牌管理。 A:0.3 B:1 C:0.5 D:0.1 19、煤尘堆积是井下巷道堆积有厚度超过()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当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或燃烧时,它能二次飞扬形成煤尘云,参与爆炸和燃烧。 A:2 B:20 C:5 D:10 20、《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巷道不得采取() A:扩散通风 B:风墙导风 C:局部通风机通风 D:风筒导风 2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的距离为() A:≥8米 B:≥10米 C:>5米 D:等于10米 22、巷道相向贯通前,当两个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时,方可放炮 A:都在0.5%以下 B:都在1%以下 C:放炮面在1%以下,停工面在1.5%以下 D:放炮面在1%以下 23、对于井下电气引起的火灾,首先应该() A:撤出人员 B:切断电源 C:立即报告 D:立即灭火 24、煤体注水工作必须按()进行施工。 A:选好的位置 B:工作面条件 C:设计 D:现场随意 25、隔爆水袋(槽)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的距离范围内 A:60~200m B:300m以内 C:30~50m D:100m以内 一1 体积 2 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3 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 4部分或全部 5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 6 1% 1% 7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 8双风机双电源 9 0,5% 10短路 二1 C 2 A 3 B 4 B 5 A 6 B 7 B 8 A 9 B 10 A 11 A 12A 13 A 14C 15D 16 C 17 D 18 A 19 A 20 A 21B 22 B 23 B 24 C 25 A
2,煤矿三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三违”标准 一、采掘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使用前探梁的; 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爆破距离不够或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 4、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直设;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7、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8、采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检修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9、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 10、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11、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12、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3、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4、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15、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6、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直设; 17、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18、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秆或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 19、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道维修点以里; 20、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21、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 一般“三违”行为 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2、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3、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4、煤墙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5、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6、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7、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 8、有推棚、倒棚、偏帮问题不及时处理; 9、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10、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11、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12、特殊支护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 13、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14、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 1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16、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 17、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18、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 19、架棚支护巷道支架间未按规定设撑杆或拉杆,撑杆或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20、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堕落措施; 21、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22、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23、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 24、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 25、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或钢带上; 26、用支护锚杆、锚索、梁、棚起吊或牵引物料; 27、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28、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 29、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30、架棚支护未按措施规定腮帮接顶; 31、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 32、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 33、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4、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终止工作; 35、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 36、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 37、两个平行修护点之间距离小于20米; 38、 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地测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5、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6、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7、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三、机电运输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利用木棒代替保险插座; 4、强行送电或约时送电; 5、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6、开关用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保险; 7、钢丝绳断丝率、磨损率超标仍继续使用; 8、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隔离变压器; 9、特种设备检测设备、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 10、不停机、停电对机电设备进行维修故障或清理; 11、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 12、斜巷绞车提升运输时行人; 13、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 14、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物料; 1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起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 1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和保险叉; 17、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 18、斜巷超挂车辆。 19、蹬高作业不佩戴保险带的。 20、起吊重物时,起吊用吨位小于实际吨位的。 21、斜坡提升中途停车后,司机离开座位的。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情况。 一般“三违”行为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3、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4、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5、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 6、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7、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8、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9、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 10、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11、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有人,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 12、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 13、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 14、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隔离倒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板、不闭锁; 15、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栓牢; 16、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或记录不规范; 17、 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通防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无计划停风; 2、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3、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4、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5、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6、在瓦斯、一氧化碳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8、推罐车撞风门; 9、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 11、无措施进入盲巷; 12、故意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记录; 13、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15、绞车拉车过风门; 16、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7、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 18、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 19、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电; 20、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21、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情况; 一般“三违”行为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停风后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4、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 5、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 6、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距迎头超规定; 7、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无专人看管; 8、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9、风筒损坏没及时补上的; 10、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1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滞后切顶线; 12、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13、随意关闭运煤转载点防尘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14、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 15、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 16、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17、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 18、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未进行风机倒台试验和现场交接班; 19、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 20、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火工品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爆破时不装水泡泥或用煤粉、块状物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2、放明炮、糊炮和违章处理拒爆; 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 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信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7、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或短路或有明线头; 8、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9、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2、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符; 3、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4、将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5、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6、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 7、库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 8、装做炮头时,未避开电器设备;折断或损坏雷管脚线;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 9、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0、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11、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12、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进行爆破作业; 1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的; 14、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中国路全电阻检查; 15、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16、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 17、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18、炮眼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的; 19、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 20、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21、发爆器不及时回缴; 22、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 23、放炮前后未检查、收集遗漏或未爆的雷管、炸药; 24、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 25、转借雷管、炸药; 26、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27、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继续进行爆破的; 28、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29、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 30、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公共部分 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施工;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 3、规程从事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犯规定;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8、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9、破坏、偷窃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0、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 11、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 12、喝酒后上岗; 13、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14、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打架;固定岗位脱岗、窜岗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2、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强上抢下; 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 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5、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 6、不按规定佩戴自救器; 7、穿化纤衣服下井; 8、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人行车、罐笼超员; 9、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0、在井口20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1、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2、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3、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14、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5、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6、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7、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18、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9、不按规定佩戴仪器仪表或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0、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2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2、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23、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4、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3,急急急基坑安全监理细则监理实施细则急求
一、
工程项目概况
二、
编制依据
三、
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四、
安全监理方法
五、
安全监理措施
六、
安全监理程序
七、
基坑支护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轨道交通11#线白银路站(暂名)
2)工程建筑面积:75460平方米,一期商业用房2个单位工程,二期住宅4个单位工程。
3)层高:1#、2#楼,二幢18层高层,建筑高度54.7米,3#楼,一幢22层高层,建筑高度70.04米,4#楼,一幢25层高层,建筑高度79.6米,5#楼,一幢二层低层,建筑高度10.5米,6#楼,一幢低层,建筑高度13米。
4)各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上海鼎申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子建筑(施工)部分第九篇施工安全部分;
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规范、规定、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批文; 5、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或协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6、安全监理合同(或协议);
7、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9、本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
10、本施工工地原有的内外地下管线图纸及有关资料;
11、对周边地段可能产生安全事故及有安全影响的周围环境的相关资料;
12、有关安全检测、监测、试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13、经相关单位审批通过的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三、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及文明协议书;
2)审查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质;
3)审查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4)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目标;
5)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分包企业的安全制度;
6)审查承包单位特殊工种(大型机械设备操作工、电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等)有关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的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7)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8)督促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9)督促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搭设安全生产设施和做好使用前的验收工作。
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检查施工现场完成“安全第一、予防为主”方针的宣传布置工作;
2)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
4)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的自检落实;
5)检查施工现场三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使用落实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口、予留洞口、通道口)及基坑边沿的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的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现场二牌(文明施工挂牌,无重大伤亡事故累计天数挂牌)的落实情况;
8)检查施工现场七图(总体布置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电气线路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网分布图,施工临时通道、排水走向图,消防器材布置图,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的落实情况;
9)监督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做好严禁酒后上班、有危险地段严禁吸烟工作;
10)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器材布置是否到位,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1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场地布置,物料堆放、安全标志,活完物清,环境整洁,饮食卫生等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12)严格检查和制止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发生;
13)及时检查夏季、冬季、台风、雨季等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3、重点专业安全监理检查内容:
1)基坑支护施工监督检查;
2)高空作业施工监督检查;
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合格验证、上岗操作、装、运行、拆的安全监督检查;
4)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的监督检查;
5)脚手架施工,拆卸的监督检查;
6)其他特殊施工工序的安全监督检查;
详见相关安全监理细则。
四、安全监理方法
1、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安全法规、规定、方针、政策进行施工;
2、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安全生产设计要求、规定进行施工;
3、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检查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5、加强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6、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7、及时签证监测、检测资料,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及时通报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8、发现安全事故苗子和安全隐患及时提出,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五、安全监理措施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旁站、跟踪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及时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直至停工整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对违反有关建筑施工强制性标准规定及施工安全操作规定的经指正不能马上改正的则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改正,防止并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和随意性,确保施工现场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加强会议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协调工作,抓好承包单位的安全组织对安全管理到位的检查,会上,会下及时通报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的有关情况,统一认识,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改正;
4、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重点工序、部位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通报。
5、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安全监理程序
1、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协议,及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承包单位的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安全规章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资料;
2、建立报审制度,关键部位及关键施工工序施工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审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3、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前的现场布置必须满足安全施工的一切要求;
4、要求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所有施工设备、机械、建筑材料严格按有关要求进场验证;
6、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监理细则内容跟踪加强现场安全检查;
7、开好各种安全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的协调会议,统一认识,解决问题;
8、参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资料管理和表式要求编制安全管理资料;
9、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的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施工问题;
10、编写安全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对当月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
11、编写安全监理总结报告;
12、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基坑支护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监理依据(仅为基坑支护有关规定,其他依据在《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的依据中已有说明)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2、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及其有关说明;
3、基坑支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有关资料;
4、基坑周边建筑物,公用设施分布,地下管网、交通、水域、道路、地面临时荷载的堆放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开工前的安全监理内容:
1)参与深基坑设计图纸的专家评审及基坑支护结构工程施工的设计交底;
2)审签承包单位制订的基坑支护施工安全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对于基坑支护结构施工的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搭设安全生产设施和施工前的验收工作;
6)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的准备工作。
2、基坑支护施工及使用阶段的监理内容: 1) 基坑支护施工过程:
(1)、认真现场巡视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设计施工;
(2)对相关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正确执行操作规程;
(3)、检查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持证操作,机械设备运转正常;
(4)、进场有关建筑材料、严格按建材进场规定检查送样,验收;
(5)、严格检查支护结构施工的少工减料现象出现,以免造成施工质量低下,对地下施工阶段造成安全隐患;
(6)、加强现场施工时设备、机械安全用电的检查;
(7)、机械设备在施工作业时要加强对周围安全范围的管理检查,防止机械设备倒塌时造成人员伤亡;
(8)、现场监理人员必须严格监控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确保支护结构能满足基坑施工安全要求;
(9)、现场监理人员每日或雨后必须与施工单位安全员一起检查土壁及支撑的稳定情况,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继续施工,严禁将土和其他物件堆放在支撑上;
(10)、根据现场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每天对支护结构、边颇土体、相邻建筑、道路的位移和沉降进行观测,监理复测并做好记录; (11)、其余有关安全施工规定,详见监理细则有关内容。 2) 井点降水过程:
(1)在开挖基坑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破坏基坑壤结构。基坑开挖前标明地下管线排列的位置,以避免损坏地下管线及有利于在开挖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
(2)、基坑开挖后,基坑内不允许有积水现象产生;
(3)、对于勘察资料中反映的地下水位较高的开挖场地,要有专项的降排水技术和安全措施;如果开挖后发现地下水位与资料不符,要求施工单位暂停开挖,做好专项排水方案经监理审核后,才能继续进行施工;
(4)、现场检查降水效果,注意在降水过程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发现不良现象及时通报,降低降水速度或改变降水方案,以防安全事故发生;
(5)、降水深度以设计基坑深度以下200mm-300mm为宜,不宜降水过深,以免对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 基坑开挖过程:
(1)、施工单位申报的专项方案要包括土方工程开挖,现场要按认可的方案进行开挖,监理人员全程跟进检查;
⑴、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的管线排列和地质勘察资料,以利考虑开挖过程中的意外应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况)。一旦具备开工条件须出具挖土令方能基坑开挖;
(2)、挖土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3)、挖土时要注意基坑侧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可能时人员要立即撤离并及时报告处理;
(4)、用挖土机械施工时,严格注意挖土机的作业范围内,不能有其他机械和工人作业;局部人工挖土时,前后操作人员间距不应小于2-3m,堆土要在基坑边缘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m; (5)、开挖时要按要求搭设专用通道供工人上下,不允许踩踏土壁及其支撑上下基坑。
(6)、工人下基坑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坑内必须设置稳定可靠的逃生通道;基坑中有积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检查电器的接地或接零及漏电保护开关,电缆应完好,要求施工人员穿戴防护用品,监理要加强巡查工作。
(7)、基坑开挖过程中,要加强巡视,注意土壁或支护体系的变异情况,如发现破体有裂缝或局部塌落现象,要及时支撑或改缓放坡,如发现支护结构有渗水、流砂、流泥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
(8)、基坑周围不得搭设临时工棚设施;
(9)、夜间施工时,基坑要保持有足够的照明,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并在现场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10)、施工单位应根据基坑内具体情况做好相关防火措施;
(11)、每日及雨后必须检查基坑侧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得将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上行走或站立;
(12)、机械挖土时,起动前应检查离合器、钢丝绳等,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
(13)、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
(14)、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如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15)、机械应停放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在与挖空的基坑2m以内,挖土机不能停驶。运土汽车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驶,防止坍方翻车;
(16)、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17)、配合拉铲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准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
(18)、向汽车上卸土应在汽车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19)、基坑四周必须设置1.2m高护栏,并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上下施工专用扶梯;
(20)、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引导;
(21)、车辆进出门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线(道)必须铺设厚钢板,或浇混凝土加固;
(22)、在开挖基坑时,应加强对井点降水效果的监测,同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地表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积水,影响基坑土壤结构;
(23)、清坡、清底人员必须根据设计标高作好清底工作,不得超挖。如果超挖不得将松土回填,以免影响基础的质量;
(24)、开挖出的土方,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堆放,不得近距离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引起地面受荷超载而引起土体位移、板桩位移或支撑破坏;
⒆、挖土机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撑,以免破坏或拉损支撑。
4) 基坑支护结构开挖土完成后在地下施工阶段:
⑴、继续观测井点降水的进行,确保地下施工不要因井点降水不良造成的基坑积水;
⑵、确保围护四周护栏的完整,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⑶、对基坑支护结构上部及四周一定范围内的堆载,重载运输车辆的通行,停靠的监督检查工作,使其临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允许的范围;
⑷、加强对基坑四周现场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严防重物落入基坑造成地下施工人员伤亡;
⑸、加强对基坑支护结构本身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基坑支护的监测和予报工作(如位移、倾斜、沉降、开裂、渗漏水、管涌、基底隆起,基坑底积水)并确保监督监测、予报、报警工作正常进行;
⑹、对支护结构的监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对不良现象进行处理,确保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的进行;
一般情况下如支护结构位移2.5-5.5mm/d时,最大位移与开挖深度比值达到0.35%-0.70%时,周边地下煤气管道地段局部沉降达到30mm,且出现漏气事故时等就要及时报警,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见建设安全监理2002年6月版一书);
⑺、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
⑻、对软土层的开挖应分层进行,每层挖深不能超过1m,以免造成土方塌方,挖土设备倾翻造成安全事故。
5) 基坑回填:
1、基坑开挖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工作,造成基坑暴露的,要做好监测工作,尤其对于暴风雨天气,要加强维护工作;
⑴、装载机作业时,在其作业范围内,不得同时有人从事平土作业;
⑵、打夯机工作前,应检查电源线是否有缺陷和漏电,机械运转是否正常,机械是否装置了漏电开关保护,按一机一开关安装,机械不准带病运转,操作人员应带绝缘手套;
⑶、基坑(槽)的支撑,应按回填的速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时依次拆除,即填土时应从深到浅分层进行,填好一层拆除一层,不能事先将支撑拆掉。
(三)、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及监理程序详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4,瓦检员工作经验如何写
.发生无计划停风时,当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在接到瓦斯检查员的汇报后要及时向通风科值班人员、安监科汇报,并登记在“无计划停风登记本”上。登记时应注明停风地点、停风时间、停风原因、恢复通风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等。 ②.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由机电副矿长、安监科负责组织有关队组、通风科、机电科等单位负责人进行认真追查,两天内完成追查处理,对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③.对无计划停风的追查,安监科要建立“无计划停风追查记录台帐”。 六、瓦斯尾巷管理制度 一、瓦斯尾巷的设置 1、在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必须设置专用排瓦斯尾巷。如因未设置瓦斯尾巷而造成生产过程中工作面瓦斯超限,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瓦斯尾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不得留有盲巷,巷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旧生产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时,制定解决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 4、瓦斯尾巷的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导入采区专用回风巷或矿井总回风巷,严禁兼作排放(包括抽放)瓦斯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尾巷布置形式应尽可能采用“三进一回”、“二进二回”系统。 二、尾巷的通风瓦斯管理 1、进入尾巷的钢管、轨道、金属网等导电物体,必须有防止产生静电、磨擦火花的安全措施。在进入尾巷前设置绝缘隔离段,严防杂散电流导入,并在尾巷以内设置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静电积聚。 2、瓦斯尾巷不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采空区的排放瓦斯横贯及其下风侧30m范围内不受此限,但必须对此区域明确,并设置花闭和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3、瓦斯尾巷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瓦斯探头,瓦斯浓度达到2℅时(进行抽放时为2.5℅),能够报警和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风流进入尾巷必须进行有效净化除尘。尾巷冲洗周期为五天一次,保持巷道无粉尘堆积和巷道湿润;在回风横贯距开口2米处,在排瓦斯横贯距尾巷侧2米各设置一道净化水幕,并在采煤时保持常开不闭;隔爆水袋距排瓦斯横贯距离不得大于200米,数量符合规定。 5、尾巷要及时维修,并保证有效的通风断面和行人安全畅通。维修后的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的五分之四。 6、在尾巷内进行巷道维修、抽放管路铺设、密闭施工、风泵排水、风筒吊挂、防尘等工作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干部跟班现场指挥,并在瓦斯浓度低于1.5%,且有瓦检员全过程监控的情况下进行。 7、瓦斯尾巷同时使用的横贯数不得超过二个(工作面前方的通风横贯和工作面后方的排瓦斯横贯),通往顺槽的横贯至少在两端分别板闭,挂牌和定期检查。通往采空区的横贯必须及时有效永久封闭,永久闭前要打好花闭,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且只允许通风专业人员用光瓦和加长皮管进行检查。 8、尾巷内不能引入全风压风流掺新的区段,必须接入风筒供风。尾巷全长必须保证0.5m/s-4.0m/s的风速,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盲巷。给尾巷供风的风机必须保证连续可靠运行,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一旦造成停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限量排放积存的瓦斯。 9、独头尾巷后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复用时重新排放瓦斯。 三、瓦斯尾巷的人员出入、施工作业的管理 1、通风科科长、生产矿长、技术主管、安检科科长每旬每人至少对全矿的瓦斯尾巷全面检查巡视一次;每天至少有一名队干部到现场检查尾巷的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完好情况,如有异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理。 2、瓦检员对尾巷里的(包括各个横贯)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情况每班至少“三检三汇报”,并向矿调度汇报。 3、通风科、队必须建立尾巷管理台帐,对尾巷的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情况进行记录。 4、尾巷的入口处必须设置全断面栅栏,挂尾巷专用“严禁入内”警标。栅栏开一个可以行人的小门,以备检查用。平时小门必须上锁,钥匙由当班瓦检员管理。 5、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尾巷作业和检查。如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尾巷的,需持通风科值班干部批准的《专用瓦斯尾巷出入许可证》,交当班瓦检员查验和收回;并将随身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关闭后交瓦检员保管。瓦检员方可开启栅栏门并陪同其进入尾巷工作或协助其检查瓦斯和安全情况。 6、瓦检员必须对进入尾巷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严禁带有电子手表或穿化纤衣服等易产生火花的人员进入尾巷。严禁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对尾巷进行瓦斯检查。矿灯上带有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人员在进入尾巷时,必须将矿灯上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关闭,否则不得进入。 7、用光瓦检查瓦斯时,则必须到瓦斯浓度小于2%的环境中读数。当尾巷瓦斯超限时,瓦检员必须及时停止工作面的生产,进行处理。 8、在尾巷进行维修或施工时,必须使用铜锹、铜镐、铜锤等铜质工具。 七、通风设施及风道管理制度 1.通风设施是构成通风系统,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础设施,全矿职工和所有单位都要必须爱护,确保其完好。故意损坏通风设施,按矿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通风科负责按标准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设计施工,杜绝出现不合格设施,采区通风设施完毕后,移交给生产队组进行管理,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或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通知通风区进行维修,保证通风系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任何人不得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运输设备或物料经过风门时,必须小心谨慎,不得损坏风门。当设备或物料的长度或宽度超出风门规格时,必须事先与通风科取得联系,通风科指派专人在现场配合工作,不得强行通过风门,以免造成损坏及其它不良后果。 4.通风科负责每月对全矿风道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向有关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于损坏严重的风道,通风科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处理。 5.风道的工业卫生按矿划定的责任范围,分片进行管理,按规定周期进行清扫、冲洗。 四、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 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主管粉尘防治工作。矿长安全办公会要及时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的重大问题,矿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防尘专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及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采掘队组、运输队、机电科、通风科、矿调度室、生产科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部门在防治粉尘危害工作中的部门责任,各有关队组设专职防尘员负责本队粉尘防治工作。 3.通风科负责全矿综合防尘工作的业务管理;负责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并按要求定期取样送化验部门化验,及时取得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数据;负责防尘报表填写上报,做到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并将各类报表装订成册,记录存档。 4.安监科应对粉尘防治措施计划进行审查,并对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要认真追查处理。 5.通风科必须做好综合防尘的监督检查工作,瓦检员每班负责对生产队组综合防尘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做为对生产队组“一通三防”质量定级的依据,并执行好没有或不使用防尘设施停工和”干打眼”停工的原则.通风科每旬组织两次大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并结合瓦检员的评估情况每旬对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防尘工作考核定级,并作为月底有关单位结构工资考核依据。 6.全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回风大巷、采区集中运输巷、集中回风巷与集中轨道巷、采煤工作面各巷道、掘进巷道、煤仓(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供水管路,胶带输送机巷供水管路每隔50米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100米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采掘工作面的防尘设施应与采掘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移交。没有防尘洒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没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回采工作面、新采区移交生产前,要由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尘设施和措施的验收,不符合标准,不准生产。所有防尘水管三通阀门必须编号管理。 7.各生产单位必须及时冲洗巷道,杜绝出现粉尘堆积巷道. 8.拆除采区防尘管路时,必须提前通知通风科,得到许可后,方可拆除,防尘管路不得改作它用。 9.综合业务科对接触粉尘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尘害作业岗位。并按国家规定做好接触粉尘工人健康档案管理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综合防尘的工作标准及责任范围 1.矿井综合防尘设施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工作标准的具体细则按(90)中煤总安字第171号《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试行)和(90)中煤总安字第172号《矿井综合防尘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试行)两个文件执行。 2.巷道冲洗刷白要求 矿井各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必须定期进行冲洗刷白工作,不得有粉尘堆积,冲洗刷白要有记录,每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通风科。冲洗刷白周期如下: ⑴.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回风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⑵.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回风大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积尘。各采区集中回风、集中轨道巷至少每15天冲洗一次积尘,集中运输巷每五天冲洗一次积尘。 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至少每5天冲洗一次积尘;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0米范围内巷道每班冲洗一次积尘,回风巷距工作面100米以外每天冲洗一次。 ⑷.掘进工作面30米范围巷道每班冲洗一次积尘(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各冲洗一次),30米以外巷道每周冲洗一次。 ⑸.采煤工作面尾巷至少每5天冲洗一次积尘。 3.通风科责任范围 ⑴.负责采煤工作面煤体注水钻孔的施工及封孔注水工作。 ⑵.负责总回风道的刷白工作,负责总回风道及采煤工作面尾巷的冲洗及防尘管路和设施的维护工作。 (3)负责各集中巷道的粉尘冲洗工作。 (4).搞好接触粉尘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4 .采掘队组责任范围: ⑴.负责本队组责任范围内的架间喷雾、转载点喷雾、水幕、隔爆水袋等防尘设施。 负责本队组责任范围内其它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移置。 ⑵.负责本队组责任范围内供水管路及三通阀门的安装、拆除工作。 ⑶.负责本队采掘机内外喷雾维护与使用工作,保证其完好有效,喷嘴无堵塞,雾化程度高,做好采掘机增加外喷雾的改造工作,采掘机外喷雾必须覆盖全滚筒。 ⑷.保证本队采煤工作面清水加压泵的使用及与采煤机和机掘工作面除尘风机与掘进机的联锁,使供水压力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施工过程中必须采用湿式钻眼,炮掘工作面炮眼封孔必须使用水炮泥。 (6).正常使用扒斗装岩机扒装洒水装置,实行边扒装、边洒水喷雾。 (7).搞好接触粉尘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6.运输队责任范围 ⑴.负责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地面选煤楼、高架皮带、地面煤仓上下口以及地面储煤场的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巷道的定期冲洗和刷白工作。 ⑵.加强矿车的检修工作,减少漏煤漏碴,并及时清扫运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地面选煤楼、高架皮带、地面煤仓上下口以及地面储煤场(包括装卸煤点)撒落的煤矸。 ⑶.搞好接触粉尘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7.机电科责任范围 ⑴.负责本区队辖区内防尘维护、管理,设施的使用。以及定期冲洗、刷白工作。 ⑵.提供符合防尘工作要求的采掘设备,并且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机电技术难题。 ⑶.搞好接触粉尘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8.生产科责任范围 负责在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的同时,同时设计与之相配套的防尘管路及设施。 五、矿井防灭火制度 一.井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1. 由通风科负责每月对全矿的总回风道、采区回风道进行一次详细的自然发火征兆观察,从大范围上分析井下有无自燃发火。 2.通风科每周对井下采煤面的上隅角、回风巷和采空区回风密闭及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进行一次全面观测。观测的参数包括:现场的气体成份(CH4、C02、C0、02)、气温、水温、其他火灾征兆等;在防火墙封闭时间长,温度异常和有自燃倾向的区域内的回风风流中要安设CO传感器,CO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20ppm。 3.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缩短到每班一次,并每7天取样一次送具有国家资质化验室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同时,矿领导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 4、加强地面集中抽放系统抽放管道和井下移动抽放系统抽放管中CO的检测,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井下各抽放地点,每月抽取一次气样送具有国家资质化验室进行化验,发现有CO浓度持续升高或其它发火征兆时,取样化验周期缩短为每周一次。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⑴.巷道中出现雾气或“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处)。 ⑵.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⑶.从煤炭发热或自然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 ⑷.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0、C0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二.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1. 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 ⑴.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 7.采空区密闭(防火墙)必须保证质量,严密不漏风,施工时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点施工永久密闭(防火墙)时,还应设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确认无自然发火时,方可启封。 9.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术措施。 10 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确认无自燃发火后,方可恢复生产。 11.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火药库都要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灭火器4个、砂子0.4m3。 12.皮带头应备有不少于2个的灭火器,附近15米范围内消防管路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并备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软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并装备消防列车,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备有明细台帐,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4.各处消防器材由机电科、运输队、各采掘队组进行管理。过期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板结的砂子应及时疏松或更换。 15.因处理火灾消耗的器材,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由管理单位补充到规定数量。 三.井下火灾汇报与处理原则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发火或自燃预兆都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通风科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进行汇报。通风科应根据现场情况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2.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科)长、队长、工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3.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矿长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之前,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工作。矿长和总工程师到来后,立即组织成立救灾指挥部,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4.处理火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⑴.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CO浓度不超过0.0024%,CH4浓度在1.5%以下、气温低于摄氏35度、且无爆炸危险地点工作。 ⑵.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火源外围再灭火源中心,灭火水量要充足。 ⑶.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砂子灭火。 ⑷.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条件下灭火。 ⑸.当井下火灾直接扑灭或直接灭火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采取封闭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确保安全、有效灭火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②.一般应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方案,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应采用先进风侧后回风侧的方案。 ③.封闭过程中,指定专人每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以判断有无爆炸危险性。人员只能在无爆炸危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④.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和措施孔,观察孔要用专用堵板进行封堵。 ⑤.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通风区负责写出火灾事故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六.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凡在回采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风方法不能稀释瓦斯保证安全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放工作。 2.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具体内容包括: (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情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预计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统设计及抽放量预测等。 (2).钻孔数量、参数(开孔及终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径、穿越岩层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 (4).抽放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断面及附属设施(井下移动泵站)。 (5).抽放瓦斯的设备、设施及安装情况。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装图和抽放说明书。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统必须设置抽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KJ131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B、能连续监测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负压、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纯流量瞬时值、混合流量瞬时值、纯流量累计值、混合流量累计值);泵房中循环水的水压、进出水温、水量;储气罐压力、浓度、罐体高度、罐体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轴温并及环境瓦斯浓度、设备供电状态、设备开停状态;供水管道的供水情况、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阀门的开启量;电流、电压、功率。 C、能够依据所测参数自动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纯瓦斯流量,并计算出累计量. D、当泵房环境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当抽放管中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值时也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断电的强制闭锁交叉断电功能,断电逻辑可由用户设置。 F、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存储日、旬、月报表。 E、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检诊断功能。
5,维修工的星级服务制度如何制定
机电人员安全生产制度机电科各职员:一、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找人带班,未经批准不得上连班,班前应有足够睡眠时间,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打瞌睡。操作时不得与他人闲谈,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二、 交接班制度1、 执行手上交接班,接班人员的穿、戴、发式应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达工作地点进行交接班工作。2、 班前不得饮酒,交接人员发现接班人员有醉酒等精神不正常状态不得交班,并反映有关负责人员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工作。3、 交班人员应如实向接班人员介绍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等,接班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内容对设备进行检查,清点工具,备品件有无短缺,双方认为清楚,接班人员应在运行记录上签字。三、 机电人员应对操作、管理的设备做到“三懂(懂操作规程、懂设备性能、懂设备原理)”、“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修理、会判断和处理事故)”,运行管理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四、 做好机房的防火、防触电、防盗工作,禁止工作无关人员和小孩进入机房。爱护设备、管理好材料、工具,不准私自占用材料或送他人,不应大材小用,优材劣用,力求节约材料、电力。五、 做好机房内、外环境清洁卫生,每日应清洁一次,做到无漏油、无漏水、无漏电、防雷接地装置良好。六、 认真如实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并保持好,每月送交机电科备查。机电科主办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 熟悉矿区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熟知机械、电气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检修工艺、检修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和标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力、热力和机械部分。2、 贯彻执行机械、电气设备管理、维修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条例、操作规程,负责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技术工作。3、 协助和督促有关小组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各项安装、检修计划,保证机械、电气设备完好,完好率达90%,并做好项目内容、消耗、零配件、工时的详细记录,编制所需要的配件计划。4、 加强用电管理,搞好用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值班人员培训工作。5、 督促值机人员和使用单位按设备容量合理使用设备,执行有关条例规定,参加机电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6、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7、 负责有关设施、新项目的设计和加工图纸。二、考核办法:1、 分阶段进行矿井供电系统设计与设备安装设计,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缺一项扣100元;不按照计划、方案实施扣100元/次;新设备安装完成后不能正常工作扣200元。2、 制定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计划,无计划扣200元;没有按照计划进行设备检修与维护扣200元。检修后三天内出现相同故障的扣20元/次。3、 公司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转1小时以上(1台),包括:2米绞车、1水平下山、2水平、中元3台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高压变配电设备。每小时扣50元。4、 主要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20元/台;设备(包括矿车)出现一次部件不齐扣20元/次;矿车出现死车、无号车扣20元/台。5、 机电制作必须有制作件设计图,无设计图扣50元,未按设计图加工扣50元;加工制作及维修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时完成、影响生产工作1次扣50元。6、 私揽对外加工业务,发现1次扣50元以上,并赔偿材料损失。7、 每月组织1次全公司机械、电气设备大检查。未检查、无报告每次扣100元。8、 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5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150元;安全监控出现故障没有及时排除扣50元/次。8、 井下电气设备不防爆发现1次扣200元;设备入井没有进行完好性检查或非完好设备入井的扣50元/次。9、 电气设备未上架扣20元/台;传感器因为电缆原因造成不能悬挂到位扣50元/次。10、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5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20元/次。11、加强机电科职工培训与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预期操作技术水平扣50元/人;考核评级循私舞弊扣100元/次。12、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设备不能正常生产。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按损失额1~2%赔偿,影响生产1次扣50元。材料出现丢失扣100元/次;出现浪费扣50元/次。13、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20元;考勤不实扣100元。14、检修记录不整洁、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等,发现1次扣10元。15、各配电室、检修房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材料堆放凌乱,电缆未悬挂或悬挂不整齐,未及时增加电缆扣10元/处次。钳工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2、 熟悉矿区设备分布,熟知机械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检修工艺、检修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3、 贯彻执行机械设备管理、维修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条例、操作规程,负责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技术工作。4、 协助和督促有关小组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各项安装、检修计划,保证机械设备完好,完好率达90%,并做好项目内容、消耗、零配件、工时的详细记录,编制所需要的配件计划。5、 加强机械运行管理,搞好机械设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值班人员培训工作。6、 督促值机人员和使用单位按设备容量合理使用设备,执行有关条例规定,参加机电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7、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二、考核办法:1、 不按照计划、方案实施扣50元/次;新设备安装完成后不能正常工作扣100元。2、 制定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计划,无计划扣100元;没有按照计划进行设备检修与维护扣100元。检修后三天内出现相同故障的扣20元/次。3、 公司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转1小时以上(1台),包括:2米绞车、1水平下山、2水平、中元3台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每小时扣30元。4、 主要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20元/台;机械设备(包括矿车)出现一次部件不齐扣10元/次。5、 机电制作必须有制作件设计图,未按设计图加工扣30元;加工制作及维修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时完成、影响生产工作1次扣30元。6、 私揽对外加工业务,发现1次扣50元以上,并赔偿材料损失。7、 每月参加1次全公司机械设备大检查,未检查每次扣50元。8、 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5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100元;安全监控出现故障没有及时排除扣30元/次。9、 设备入井没有进行完好性检查或非完好设备入井的扣50元/次。10、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3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20元/次。11、加强钳工职工培训与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预期操作技术水平扣30元/人;考核评级循私舞弊扣50元/次。12、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设备不能正常生产。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按损失额1~2%赔偿,影响生产1次扣50元。材料出现丢失扣50元/次;出现浪费扣30元/次。13、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10元;考勤不实扣50元。14、检修记录不整洁、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等,发现1次扣10元。15、各检修房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材料堆放凌乱,扣10元/处次。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2、 熟悉矿区设备分布,熟知机械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检修工艺、检修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3、 按时巡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正确记录。4、 记录好当班时间内的设备运行状态,包括设备操作、设备异常及故障情况、检查等。5、 检修工作前,清点工器具,检修完后要核对工器具,并要撤出短路保护后方可试车。6、 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做私活,爱护设备,节约原材料。7、 值班员必须能独立进行操作、设备分析及处理设备异常和事故情况。8、 检修特殊器件、设备,必须报告有关专管部门并制定有关方案或措施,经审批后方能作业。9、 记录和处理好值班内上级下达的任务;交接班记录,搞好清洁卫生。二、考核办法:1、 不按照计划、方案实施扣30元/次;新设备安装完成后不能正常工作扣50元。2、 设备检修、维护没有按照计划进行扣50元。检修后三天内出现相同故障的扣20元/次。3、 公司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转1小时以上(1台),包括:2米绞车、1水平下山、2水平、中元3台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每小时扣15元。4、 主要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10元/台;机械设备(包括矿车)出现一次部件不齐扣10元/次。5、 机电制作未按设计图加工扣20元;加工制作及维修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时完成、影响生产工作1次扣20元。6、 私揽对外加工业务,发现1次扣50元以上,并赔偿材料损失。7、 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3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50元。8、 设备入井没有进行完好性检查或非完好设备入井的扣30元/次。9、 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2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10元/次。10、加强钳工职工培训与工作,考核评级循私舞弊扣50元/次。11、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设备不能正常生产。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按损失额1~2%赔偿,影响生产1次扣50元。材料出现丢失扣30元/次;出现浪费扣30元/次。12、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10元;考勤不实扣30元。检修记录不整洁、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等,发现1次扣10元。13、各检修房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材料堆放凌乱,扣10元/处次。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按时到工作地点,检查水泵。2、班中做到两遵守、两坚持:①遵守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②坚持岗位、坚持八小时作业。3、按水位情况及时开、停水泵。特殊情况下,雷雨前应提前启动水泵排水。4、做到三好、四会,精心维护机械,实现设备完好。5、四拒绝:①检修质量不好拒绝验收;②材料配件不合格拒绝验收;③违章指挥拒绝作业;④非工作人员拒绝进入机房。6、准备及管好材料、配件、工具。7、搞好水泵房内和设备卫生,做好记录。8、每次水泵检修和安装过程中,必须协同检修工工作。二、考核办法:1、 确保水泵安全运行,水泵出现故障应立即配合检修工检修,不能影响生产,非计划停转1小时以上,每小时扣30元(地面水泵司机10元/小时)。2、 正常情况下,按水位情况及时排水,未及时排水,发现1次扣30元。3、 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按损失额1~2%赔偿。4、 运行、检查记录不整齐、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等,发现1次扣10元。5、 未配合检修工检修、安装,每次扣30元。6、 机房不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发现1次扣10元。7、 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打瞌睡,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1次扣10元。8、 非工作人员进入水泵房,水泵司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发现1次,扣10元。9、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3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50元。10、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10元/台。11、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2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10元/次。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 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离岗。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有关条例,按时对矿灯、机车电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充电质量,使每个矿灯照明12小时以上、每台机车电瓶不漏液、酸,不漏电,满足机车运行12小时。3、 负责矿灯的完好检查、失爆检查、日常维护,电解液的正常使用和保存。4、 加强矿灯和自救器管理,做好三定(定号、定人、定灯),每班下班后2小时后,发现有未交矿灯和自救器,应立即将矿灯、自救器总数和人员姓名报队、科领导或调度室。5、 每班可充矿灯的数量,保证井下生产需要。严禁失爆矿灯发出充电房。6、 做好矿灯收发登记工作,机车电瓶应做好相应的充电记录。7、 爱护财产,严禁做私活,严禁借矿灯出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充电房(或硐室)。二、考核办法:1、 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打瞌睡,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1次扣10元。2、 发出失爆矿灯,发现1次扣30元。3、 维修充电设备、矿灯,不符合要求,影响生产,1次扣10元。4、 私揽对外加工业务,发现1次扣50元以上,并赔偿材料损失。5、 没有合理安排好设备检修时间,影响生产,出现1次扣50元。6、 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影响生产。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按损失额的1~2%赔偿,影响生产1次扣50元。7、 发放矿灯、自救器记录,机车电瓶充电记录不整洁、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发现1次扣10元。交接班不明确、不清楚,发现1次扣交班员10元,接班员20元。8、 矿灯达不到放电时间要求,属充电工责任的,发现1次扣10元;机车电瓶达不到放电时间要求,属充电工责任的,发现1次扣50元。9、充电房(硐室)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发现1次扣10元。10、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2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50元。11、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2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10元/次。12、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10元/台。小绞车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制度(一)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绞车的管理,防止斜坡提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滚筒直径800mm以下的运搬绞车和各种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第三条:对小绞车的管理,实行使用单位维修管理,动力部门对口管理技术,安监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使用小绞车的单位,应把小绞车及有关设施(轨道、钢丝绳、保险绳、地滚、阻车器、安全门等)作为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重点,有技术副队长具体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有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第五条:小绞车由矿机修厂负责检修,动力部门负责验收,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第六条:小绞车必须做到挂牌使用,牌板上注明:小绞车型号、用途、使用地点、使用单位、钢丝绳规格、坡度、长度、提升数量、包机人等内容,牌板规格、内容、格式由动力部门制定,全矿统一标准。第七条:绞车牌板,绞车信号盘由使用单位管理,小绞车由动力部门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第八条:机电部门要建立健全小绞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口。(二) 小绞车安装:第九条:小绞车安装必须经过技术部门设计,内容包括:安装位置、硐室尺寸、车场形式、运输方式、钢丝绳规格和长度、一次提运矿车数、防跑车装置的形式、位置及小绞车的固定方式、安全技术措施等。小绞车的安装使用必须列入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第十条:小绞车安装后,必须经机电部门、安监处等业务职能科室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机电部门允许方可使用,否则追究使用单位技术副队长(或技术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小绞车的硐室应符合设计,支护达到合格品,通风良好,其净高不小于1.8m,支护棚子距小绞车最近距离不小于0.5m,硐室内设备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间距。第十二条:小绞车斜巷上部变坡点距小绞车和弯道处应有不小于4m的安全距离。第十三条:安装的小绞车其滚筒中线应与轨道提升中线重合,安装平稳、牢固、方便操作、不爬绳、咬绳、跳绳。第十四条:小绞车应按下列规定标准安装:1、 掘进上山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侧,绞车机体距运行矿车的最外侧和棚柱不小于0.5m。地锚角度为65度与75度之间。双地锚的间距在200—300之间。用直径φ12.5mm钢丝绳连接,卡子不少于3个,导向轮的直径不小于φ400mm。2、 小绞车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应用混泥土基础固定。基础规格大于小绞车底座几何尺寸而定,地脚螺丝必须采用标准做法。3、 小绞车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必须用18#槽钢制作坚固的地盘,地盘必须带有防滑护圈的线压柱窝,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标准件将绞车固定在自加工的地盘上,然后用压柱和地锚固定。前边两棵为迎压戗柱,戗柱角度为65—75度,后边两棵为压柱。垂直定板,柱根要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压柱使用原木时,其直径不小于150mm,严禁用戗压柱代替硐室的棚子支柱,戗压柱距操纵杆的间距不小于150mm,地锚可用圆钢制作,固定钢丝绳将地锚与绞车连在一起。其直径长度连接方法按设计执行。4、 在坡度小于7%的巷道中安装牵引绞车时,绞车可安装在巷道一侧,绞车机体最突出部位距离轨道外侧不小于400mm。第十五条:小绞车提升信号必须是声光信号,且清晰可靠,有醒目的警示牌。(三) 小绞车有关设施技术要求第十六条:小绞车斜巷或临时车场应符合设计。支护达到合格品。顶板距离轨面不小于1、8m,矿车最外侧与斜巷最突出部位或设置的管道。电缆等设施不小于300mm,水沟流水不得冲刷巷道中心。第十七条:绞车斜巷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硐。躲避硐距变坡点不小于2m,其规格高×宽×深=1.8m×1.2m×1m。第十八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格使用JD11.4、JD25调度绞车统一使用直径12.5或15.5mm钢丝绳。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不得超过小绞车滚筒的容绳量。全部放开后滚筒最少余绳不小于3圈。第十九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钩头必须采用插接式并加装护绳桃型环。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30倍。第二十条:临时提升的小绞车采用钢丝绳卡子接钢丝绳钩头时(包括卡接地锚),卡紧度应使钢丝绳被压扁尺寸大于三分之一直径,不得一顺使用。螺丝不滑扣钢丝绳头不得散股、断丝、变形。第二十一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装设保险绳,保险绳的绳径与插接方式,插接长度同主绳的连接方式采用环套环式。第二十二条:小绞车提升的轨道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第二十三条:小绞车在斜巷长度超过20m运行时,必须装地滚,地滚间距不大于10m。无论斜巷长度多少,其上变坡点处必须装地滚。地滚固定在两边钻有凹槽的方木框内,安装两枕木之间,用铁钉将方木与枕木连接。第二十四条:小绞车在斜巷有起伏、顶梁运行时,要安装天轮,斜巷甩道及甩道侧帮要装立轮,甩道道心要装导向轮,天轮与立轮的安装数量以不磨绳为准。第二十五条:小绞车斜坡提升必须装设防跑车装置,数量齐全,安装阻车器和安全门,特殊情况下三档必须齐全。1、 提升长度小于50m时:(1) 上部平车场(包括坡度大于5%的牵引绞车)变坡点前应装阻车器必须动作灵敏,能自动复位。(2) 上部变坡点往下20m处应装挡车门。(3) 下部车场起坡点以上10m处应装挡车门,或在斜巷内装压绳式挡车门。2、 提升长度大于50m时,根据斜坡坡度,长度的具体情况,在斜巷内装设压绳式或具有相似功能挡车门,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装设阻车器和安全门。3、 上山掘进时,下部车场起坡点向上5m设第二道挡车门,此挡车门随掘进前移,当上山长度超过100m时,可适当增设挡车门。4、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设第二道随掘进前移的挡车门,第一道距迎头10m,第二道距第一道15m,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在上部变坡点处装挡车器和安全门。5、 上述挡车门均因牢固可靠,门柱可用矿工钢,也可用木柱,用木柱时,其直径不小于2400mm,门柱应作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200mm,且必须打在实地上。安全门的横担可采用矿工钢或道轨钢,每帮打入实体300mm以上,严禁将门柱立在棚梁上或用棚腿当门柱。6、安全门每班必须指定专人操作,操作机构要使用方便,动作灵敏,车过后挡车门立即关闭,行车时方可打开。(四) 小绞车运行:第二十六条:小绞车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小绞车完好、基础固定和支护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防跑车装置、有地滚、有躲避峒、有联络信号。二落实:管理责任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第二十七条: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上岗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五不开”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超车数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第二十八条:小绞车提升严禁蹬钩,严格执行“红灯亮,严禁行人”的规定。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打点器停车后方可上、下。下山掘进提升时,迎头作业人员必须进入躲避峒。第二十九条:小绞车运行时,非操作人员不准在绞车附近作业或休息,下班时必须将钢丝绳盘起。第三十条:斜巷运送物料如果超长,必须用专用多环链或插接式绳扣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连接,物料必须与车体连接牢固,严禁用矿车在斜巷运送轨道、矿工钢。(五) 小绞车检查与维护:第三十一条:使用小绞车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小绞车进行检查、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二条:小绞车司机在每班提升前,对小绞车的固定情况、信号、钢丝绳、连接装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小绞车运行日志》和《钢丝绳检查记录》中。第三十三条:小绞车钢丝绳和保险绳出现断股或断丝,磨损超过规程规定值时,必须停止使用,钢丝绳受到猛烈冲击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第三十四条:井下使用满一年的小绞车必须上井检修。(六)附则:第三十五条:小绞车的使用管理由动力部门负责考核,凡违反本规定的,对违犯单位罚款50—300元,其中第一责任者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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