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23年政策,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内容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设备回收 2023-10-27 12:29:17
本文目录一览
1,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内容是什么
“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是针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国内企业西部大开发的也有,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有就是享受15%的税率
2,拆迁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怎么缴税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收入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免收增值税,超过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月开票金额合计 ÷(1+3%)×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 23号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所得税申报表(2014版)申报时即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只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具体内容如下: 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减按10%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同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反映累计实际利润额的15%。 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但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按20%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同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反映累计实际利润额的5%。 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政策: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收入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免收增值税,超过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月开票金额合计 ÷(1+3%)×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 23号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所得税申报表(2014版)申报时即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只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具体内容如下: 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减按10%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同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反映累计实际利润额的15%。 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但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按20%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同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反映累计实际利润额的5%。 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起征点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没有起征点的规定,目前执行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以内可以享受减半按20%优惠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予以扣减。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没有起征点的规定,目前执行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以内可以享受减半按20%优惠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4,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最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3]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四,按照原办法征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其中:
一,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
特此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六,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应按规定补缴税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本公告实施后,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按以下规定执行,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商财政部同意,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超过10万元的。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
二,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最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3]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5,2017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017年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9年的最新规定中,将这一上限提高到了100万元,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大降低了小伟企业的缴税成本。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已作废)第一条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扩展资料: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2017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 2017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政策要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中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中对双软企业在新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予以了明确,因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应当重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这些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增值税 自2000年6 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 其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章TAG:
企业 所得 所得税 23年 企业所得税23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