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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政策大对比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何不同

我是来看评论的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上的优惠还是很多的哈,不过主要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后才能享受。 主要包括: 一:两免三减半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

新旧政策大对比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何不同

2,自主研发新产品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但要符合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账务处理可以先计入研发费用,再转入无形资产该产品研发成功后,批量生产的该产品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是对为形成资产或者形成无形资产而言的。形成无形资产,按照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资产的,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50%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1999]49号规定,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工业类集团公司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总局或省局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自主研发新产品的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和研发企业的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4、7条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

高新技术和研发企业的优惠政策

4,201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老的政策的区别

新旧政策变化说明:1、 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2、 扩大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3、 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4、 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5、 减少审核程序。外部研发费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做法。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这就实行加计扣除。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地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这次政策调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的范围。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这样企业核算管理更为简化。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时再提供。参考:http://wenku.baidu.com/link?url=GrI9iB8R9NwF3rACRY6Grybjaje3wixlGl5tBeeuz1r7k9duNL32tMr0PxTvR7h-hIRbnnXDubxt7tX2CrF8zJj2ja828ByDexS9aa25eQ7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高新企业认定中研发支出认定范围的差异1、直接投入费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中的租赁费只是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不包括不动产租赁费;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用中研发支出的租赁费包括为从事研发活动租入的不动产等仪器、设备外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2、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中包含的折旧费仅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支出中的折旧费包括研发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外,还包括使用的建筑物的折旧、改建、改装、装修、修缮支出;3、试验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试验费中不包括田间试验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支出中的试验费还包括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田间试验费。”4、其他相关费用1)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中不包括研发发生的通讯费的内容;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支出中其他费用包括有通讯费。具体执行中,研发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是仅列举的这些,还是大于列举的范围?政策上没有明确,实际操作中,要正确理解“直接相关”。2)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中其他支出不超过全部可加计扣除总额的10%;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支出中的其他费用的限额是研发总费用的20%;5、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中委托境外机构发生委托研发支出不能归集到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中;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支出金额中包含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发生的委托研发费。(高企云)望采纳

5,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变化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1、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的规定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农林牧渔业有税收优惠   谷物等项目可免所得税   为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实行税收优惠,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细。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   环保项目“三免三减半”   为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4、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   税收优惠涉及多个方面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多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强化研发   优惠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同时,实施条例还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上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以确保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灌概、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不包括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 (三)基础产业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为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实施条例同时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将主要界定为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项目。 (四)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 新税法实施条例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具体界定为: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高新技术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为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人占企业总收人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七)民族自治地方优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其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财政收入)的部分,可以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税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减免地方财政收人的所得税部分,而不能减免中央财政收人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此外,为与国家产业政策相衔接,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也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新税法规定其决定权在省级地方政府。自治州、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工资“加计扣除”的比例,《实施条例》中具体明确为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做了调整,新税法实施条例暂未对具体加计扣除的比例予以明确,在该项政策执行到期后,再予规定。 (九)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的优惠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税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综合利用资源的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人总额。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外制定后,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企业利用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以及生产产品等相关标准,将在该目录中进一步明确。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人使用的设备,金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间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一)创业投资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晶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十三)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四)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过渡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1、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以上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你问的太笼统。总之,变化非常大。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保证了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的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此外,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样,新税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支出的力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是有利于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有利于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率由原来的33%降为25%,同时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 六是有利于促进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新税法比较好地划分了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自应承担的内容,体现了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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