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研发中心是否享受2免3减半的税收优惠
来源:整理 编辑:设备回收 2023-10-12 18: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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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研发中心是否享受2免3减半的税收优惠
研发中心不能享受国家的2免3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150%)。
2,研发费用的交税优惠措施不懂
研发投入100万,未形成无形资产,会计形成费用100万,税法按照150万,应纳所得税变少。研发投入100万,形成无形资产100万,10年摊销,会计每年摊销10万,税法每年摊销15万,应纳所得税变少。
3,自主研发新产品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但要符合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账务处理可以先计入研发费用,再转入无形资产该产品研发成功后,批量生产的该产品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是对为形成资产或者形成无形资产而言的。形成无形资产,按照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资产的,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50%扣除。
4,高新技术和研发企业的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4、7条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
5,科研机构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财税(2015)119号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财税2016(36)附件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这个优惠比较多,针对不同研究行业还有细分,具体你可以跟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一)对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科研机构转制后享有的税收优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优惠。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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