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目录有哪些规定
来源:整理 编辑:设备回收 2023-12-17 07: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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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目录有哪些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所得额改50万了,技术研发加计扣除改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2,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93条的内容是什么
《条例》第9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者绝对控制权;并不一定是企业通过自己研发所获取的,它也可以是企业通过购买、投资者投入等形式获取,只要企业对这项知识产权拥有完整的支配权,或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可。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出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企业所得税分税制管理有什么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政策解析 (一)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对2009年起新工啇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以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逐步过渡和实现新办企业纳税人在一个税务机关管理。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占25%以上的,全部在国税征收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全部在国税征收管理。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强调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同一税务机关管理,既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又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以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征管归属。难于划分的,原则上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凡第一项业务属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凡第一项业务属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4,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项目一览表 优惠环节 优惠形式 优惠项目 条款序号 同原法比较 序号 优惠环节 序号 优惠形式 序号 优惠项目 一 收入优惠 (4项) (一) 收入免税 (3项) 1 国债利息收入 《新法》26条 同原法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新法》26条 新规定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符合免税规定的收入 《新法》26条 同原法 (二) 减计收入 4 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计90% 《新法》33条 具体规定不同 二 扣除优惠 (三) 加速折旧 5 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新法》32条 具体规定不同,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四) 加计扣除 (2项) 6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法》30条 同原法 7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00% 《新法》30条 新规定 (五) 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 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70%且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新法》31条 新规定 三 所得优惠 (六) 所得免税 (2项) 9 蔬菜、粮食、农作物、中药、 林木等的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林、牧、渔服务等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10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 《新法》27条 同原法 (七) 减半征收 1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内陆养殖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八) 免征+减半 12 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九) 免征或减半 13 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分享所得税部分 《新法》29条 具体规定不同 (十)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2项) 14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15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新法》27条 新规定 四 税率优惠 (十一) 20%税率 16 小型微利企业 《新法》28条 具体规定不同 15%税率 17 高新技术企业 《新法》28条 具体规定不同 10%税率 18 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 《新法》27条 同原法 五 税额优惠 (十二) 设备投资的税额抵免10% (3项) 19 环保专用设备购置 《新法》34条 新规定 20 节能节水设备购置 《新法》34条 新规定 21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 《新法》34条 新规定http://portal.gd-n-tax.gov.cn/web/vfs/gz/content/ContentTemplate.jsp?CategoryId=2731&ContentId=101320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1、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的规定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农林牧渔业有税收优惠 谷物等项目可免所得税 为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实行税收优惠,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细。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 环保项目“三免三减半” 为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4、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 税收优惠涉及多个方面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多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强化研发 优惠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同时,实施条例还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上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以确保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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