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理论,研发费用的交税优惠措施不懂
来源:整理 编辑:设备回收 2024-02-21 20: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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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的交税优惠措施不懂
研发投入100万,未形成无形资产,会计形成费用100万,税法按照150万,应纳所得税变少。研发投入100万,形成无形资产100万,10年摊销,会计每年摊销10万,税法每年摊销15万,应纳所得税变少。
2,自主研发新产品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但要符合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账务处理可以先计入研发费用,再转入无形资产该产品研发成功后,批量生产的该产品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是对为形成资产或者形成无形资产而言的。形成无形资产,按照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资产的,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50%扣除。答:根据国税发[1999]49号规定,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工业类集团公司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总局或省局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3,高新技术和研发企业的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4、7条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含义: 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 二、一般包括: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三、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答:根据国税发[1999]49号规定,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关于技术开发和科技转换方面税法有什么具体的优惠政策吗我可以在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他类型的优惠政策基本全部取消,因此企业学会合理利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一些诸如网络信息、软件开发、技术研发等类型的企业如何继续或申请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原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过渡性安排
1、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三免、三减半”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如经有关部门考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则另当别论。
2、按照原有的政策,科技部门每2年要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指标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要想长期获取优惠政策需要加紧申报自己的知识产权;
二、2007年3月16日之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当前新的具体实施细则暂未出台的大背景下,企业要针对以上条件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三、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原技术开发费扣除政策的核心是: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支出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是对技术开发费政策的延续,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变化:
1. 概念上发生了变化: “技术开发费”新法称之为“研究开发费用”。
2. 范围上发生了变化:即对于资本化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允许享受加计扣除。
3. 研发区域上进行了扩大:即研发费用取消了限制境内的说法。
4. 展期扣除发生了变化:即对由于加计扣除造成的亏损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弥补。原税法规定由于加计扣除造成的亏损不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弥补。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规划
1. 研发费用资本化选择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也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基数为相关资产的摊销额,按照《暂行条例》第67条规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为10年,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在10年内享受,对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亏损可以享受5年。 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发生在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2. 高新技术企业的考虑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3. 进行技术转让时的考虑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实务中对于自行研发技术转让,其技术开发的成本也是针对该项技术的研发费用,在会计上体现出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在特定条件小就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
这里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计入研发费,比计入开发成本从税收的角度要优惠。当然这里是理论的计算,实践中仍需注意到技术开发成本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是有差异的。
4. 利用研发费用避税的考虑
利用研发费一直以来是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 委托开发:即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发,包括实验,技术开发等,按照新所得税政策相关政策,对委托方而言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受托方而言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或者其他技术类优惠
(2) 合作开发:即关联企业在集团层面进行某项技术的联合研发,进而共同享受该项技术带来的预期效益。如《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第二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2条,对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进行利润转移。
同时由于新所得税法取消了在中国境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这一限制,围绕研发费开展的避税活动将是今后一段时间主要方式之一,从技术创新角度,如果真能创造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且这种产品、技术、工艺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企业,其避税的结果可以看作是国家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但如果实际并不是这样,必然需要加以限制,从企业而言这种关联企业间的开发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否则相关限制出台后企业难以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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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 费用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理论